8月8日是全国第15个“全民健身日”。 常言道:生命在于运动。运动不息,生命不止。近年来,随着群众健康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人愈发重视健身运动,健身服务办卡更是家常便饭。与此同时,预付式消费的健身服务纠纷亦随之而来。厦门湖里法院2020年以来共受理30余件健身服务纠纷案件,这些纠纷不仅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还影响健身体验,抑制健身热情。 今天就让我们一起避坑扫雷这些纠纷。对健身服务的不规范行为说“不”! 1. 私教多次“爽约”,严重影响消费体验,可否解约退款?(可) 案情简介 健身爱好者小张与天天健身房签订《私教服务协议》,指定由资深教练小高为其提供健身服务,健身房也为小张配备了相应健身团队并拉微信群沟通健身事项。然而小张前两次去健身房上课均不是指定教练小高为其提供服务。2021年5月31日,小张提前在微信群约好第三次去健身,可到了现场却发现团队失联,不仅人不在场,微信电话也全部无法联系。小张独自一人从晚上7点多等到9点多才被教练小高微信告知:“不好意思,我忘记跟你说了,我们部门改到今天团建。”小张怒从心来,在与健身房沟通及向工商投诉无果后,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解约退款。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天天健身房前两次课程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健身服务,第三次课程甚至未提前告知小张无法提供服务也未及时在微信群内答复小张,其行为存在过错,且严重损害小张对天天健身房的信赖,由于双方已经发生较大争执并经小张向工商主管部门投诉,信赖基础实质上已经丧失,合同事实上难以继续履行。故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私教服务协议》,天天健身房退还小张剩余未使用课程费用。 2. 消费者不认可健身房更换的教练,可否解约退款?(可) 案情简介 小叶是天天健身房的资深顾客,多年来在健身房花费十数万并固定由教练小李提供健身服务。2022年9月教练小李离职,天天健身房先后给小叶更换了其他教练,但小叶认为更换的教练都不专业,不愿意再次尝试新教练,要求解除和天天健身房签订的《私教服务协议》并退款,但天天健身房认为协议中写明“健身房有权更换教练”,小叶无权以此为由要求解约退款。 裁判结果 在法院多轮调解下,天天健身房认识到健身服务具有较高的人身属性,不宜强制履行,故双方达成和解。 3. 办卡后未健身消费可否要求解约退款? (可) 案情简介 小郑是个健身小白,有一天途径天天健身房,萌发起健身热情,于是和天天健身房签订了《会员服务协议》和《私教服务协议》。但小郑当天下午思前想后,觉得不想去健身,于是和天天健身房协商解约退款,可天天健身房认为自己并无过错,健身房已为小郑进行健身评估等服务并支付教练抽成,且协议中明确约定:“协议一经签订,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约;会员入会定金及会费一经支付不得单方退还”等内容,小郑无权要求解约退款,双方僵持不下,甚至还引发警情处置。 裁判结果 在法院调解下,小郑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依照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承担一定违约责任。天天健身房也认识到“不予退款”是加重消费者负担的无效格式条款,且健身服务具有较高的人身属性,不宜强制履行,故双方达成和解。 法官说法 在预付式消费中,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符合约定的服务是应有之义。经营者设置的加重消费者责任、减免自身义务的不公平格式条款也应属无效。具体到健身服务消费来看,因其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而区别于其他消费,且必须以各方积极参与、沟通、配合作为履行合同的基础,故不宜强制履行。因此在经营者存在违约行为的情况下,消费者可主张行使法定解除权要求解除合同,而在经营者无违约或过错行为的情况下,如消费者坚持主张解除合同的,法院可对其解除合同的诉求予以支持,但应结合消费者过错程度、经营者所提供服务的情况,是否存在违约行为等,依照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其违约责任。 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进行预付式消费、办理预付卡时应货比三家,尽量选择信誉度高、规模较大的商家;明悉预付卡的使用范围、期限、功能、退款条件、违约责任等条款,特别要关注商家终止服务、转让等限制性约定;妥善保管好办卡时签订的有关协议、付款发票等证据,便于日后出现纠纷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