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1日,省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目前,修订后的《办法》已经正式公布并施行。《办法》有助于进一步推动福建省食品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化建设,提升福建省食品安全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营造公开、透明、诚信的市场环境,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新修订《办法》的特色亮点 01、明确追溯主体义务保障追溯责任落实到位 一是明确应当开展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的七类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主体,并将其统称为追溯食品生产经营者; 二是要求追溯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产品销售交付时实施源头赋码,并分类规定了相应录入或者接受确认追溯信息的义务; 三是规定追溯食品生产经营者录入追溯信息的方式,并要求录入的追溯信息应当准确、规范、完整,不得录入虚假信息; 四是要求追溯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录入信息并形成电子档案,如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录入。 02、调整施行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的类别品种 一是将施行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的类别品种作出调整,由省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农业农村、海洋与渔业、粮食和储备等相关部门明确实行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具体类别品种; 二是规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实施源头赋码,省级部门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系统按照编码规则生成追溯码,追溯码应当在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以及餐饮服务等环节传递,实现对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信息追溯; 三是海关可以根据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需要,配合提供进口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相关信息。 03、凝聚部门合力加强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系统建设 一是明确由省政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平台以及本部门省级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系统的开发运用,农业农村、海洋与渔业、粮食和储备等部门负责本部门省级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系统开发运用并与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平台对接; 二是明确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平台汇集相关省级部门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系统信息,实现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及其生产经营者等信息的共享; 三是鼓励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等主体将其自建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系统与省级部门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系统对接。 04、发挥食品安全信息追溯服务民生作用 一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按照规定录入追溯信息、接收确认追溯信息、查验确认追溯凭证,视为履行了相应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销售记录等义务,有关部门不得再要求其采用纸质方式履行相应义务; 二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按照本办法规定录入或者接收确认了与进货查验相关的追溯信息,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或者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 三是明确省级部门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系统生成的电子追溯凭证具有与相应纸质凭证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是消费者可以通过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平台查询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明相关的追溯信息。 (扫描二维码进行追溯查询哦) 根据新修订《管理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要求,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农业农村、海洋与渔业、粮食和储备等相关部门明确追溯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具体范围和实行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具体类别品种,并向社会公布。 一、追溯食品生产经营者范围 (一)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已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家庭农场、畜禽屠宰厂(场、点)、从事食用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 (二)原粮、政策性粮食经营企业; (三)食品和食用农产品进口商; (四)食品生产企业; (五)食品和食用农产品批发销售者; (六)中型及以上超市、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 (七)中型及以上餐饮服务单位、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连锁餐饮企业、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医疗机构食堂。 二、实行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具体类别品种 种植业产品、畜牧业产品、水产品、原粮和政策性粮食、加工食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