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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 李女士2023年投保住院医疗保险,2024年因高血压、糖尿病住院。在申请保单理赔过程中,理赔人员发现李女士的提供的出院小结中,即往病史“发现高血压、糖尿病十余年”,调取保单投保资料,未进行即往疾病如实告知,因此未受理李女士理赔申请,并解除保险合同。 【重要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1.投保时务必充分如实告知,避免由于粗心大意,导致后续无法获得理赔保障的情况发生。 2.投保时投保人应仔细阅读《保险条款》、《投保须知》等材料,并根据实际情况如实告知。 3.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可能发生解除保险合同或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风险。 (中国人寿寿险永安支公司/翁美芳) |





闽公网安备 3501020200106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