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知识产权“全链条”司法保护中“确权”是权利诞生的起点,而“用权”则是权利价值实现的关键环节,当知识产权通过法定程序获得确认后,如何在市场经营中正当行使权利? 第二集“用权篇” 通过两个知识产权纠纷典型案例 从知名产品改变后销售 看商标保护边界 案例一 买的明明是正品,怎么也需要赔偿? 案情回顾 华某公司是知名茶叶品牌,多次作为中国金鸡百花电影节、上海世博会、金砖国家领导人厦门会晤等重要活动的指定茶叶品牌。该公司在生产的商品上标注“防伪溯源码”以识别和追溯商品来源。 2024年10月,华某公司发现,德某公司销售的标注其商标的茶叶盒,扫描结果本该为防伪溯源信息的二维码变成了华某公司的微信公众号。故华某公司申请公证处进行取证,诉至法院要求德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庭审中,经拆封侵权公证书所附封存实物,撕开被诉侵权商品的二维码,其下覆盖的是被刮去的防伪溯源码。 德某公司: 1.我售卖的产品是来源于电商平台的正品,以正品标价的4.5折购买。“码”在买的时候就已经被刮掉了! 2.我的店铺主要是做私房菜的,茶叶盒仅是作为大堂展示。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商品外包装均良好显示了华某公司的商标标识,德某公司不构成侵犯华某公司商标专用权。但德某公司在明知的情况下销售刮除防伪溯源码商品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应通过利益衡量、比例原则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 1、从经营者利益分析 华某公司通过防伪溯源码对其经营商品及销售渠道进行管理,德某公司通过低价购买刮码商品再行销售的行为,妨碍了华某公司对商品的流通管理、产品质量追踪,可能对其产品质量管控、品牌声誉产生不利影响。 2、从消费者利益分析 诚然终端消费者以更加低廉的价格获得了同种商品,但德某公司在销售时未对商品刮码情况予以说明,侵害了消费者对商品信息的知情权以及品质受保障等合法权益。 3、从社会竞争秩序层面分析 德某公司借助刮码商品的价格差获利,实质是规避权利人合法管理措施、“搭便车”获取竞争优势,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竞争规则。 最终,法院认定德某公司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德某公司赔偿华某公司10000元。 案例二 组装产品时换了个小配件,怎么就是侵权了? 案情回顾 君某公司是一专注于百叶窗设计开发、生产销售的公司,拥有多项专利技术。其持有的商标亦通过多年宣传使用,在福建省内建材行业具有一定知名度。 2022年7月,为承揽一房地产项目的外立面空调百叶窗安装工程,齐某公司向君某公司购买百叶窗组件。其中包含6个配件,配件上均标注有君某公司注册的商标。君某公司向齐某公司交付的均为配件,需要齐某公司自行组装。 然而,齐某公司在收到货物后,却悄悄动了“手脚”,将其中一个配件替换成齐某公司自家品牌产品后组装成套,并安装于其承包的项目中供业主使用。 齐某公司: 我们购买的是零散建筑构件而非整装产品,采购不同厂家零散构件组装成品的行为,是建筑行业的常见做法。且自制配件已获实用新型专利,配件质量合格,并没有“以次充好”!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君某公司和齐某公司的《购销合同》中各个配件均是按个数购买,但在案证据表明,君某公司系按齐某公司要求的窗户规格定制后向齐某公司提供不同规格的百叶,并以“套”为计量单位供货。只要将该配件组装起来,即为整套完整的百叶,故应认定齐某公司向君某公司购买的案涉百叶为套件产品。 案涉项目所安装的百叶套件中,均标注有君某公司持有的商标标识,起到标识产品来源,为用户提供质量保障的作用。齐某公司擅自替换的配件在整个百叶套件中起到关键的连接作用,改装行为构成了对商品的实质性改变。且齐某公司向君某公司购买案涉百叶并非自行使用,而是安装于其承包的项目中最终提供给消费者使用,属于转售行为。齐某公司在出售经过实质性改变的商品上继续使用案涉商标且未通过明显方式告知消费者改装的情况,容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齐某公司的改装行为构成商标权侵权。 最终,法院判决齐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君某公司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本案一审上诉后,二审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就赔偿数额达成调解方案。 法官说法 上述两个案件均是通过人为改变商品原始状态,割裂产品与权利人的品质关联,构成对市场秩序的破坏,均属于法律规制的“搭便车”行为。 案例一聚焦购买正品“刮码”产品再出售行为的法律规制。在商业活动中,部分销售商为获取更多利益,选择规避品牌方设置的价格、区域限制,采取手段对销售产品溯源码进行刮除。但产品的二维码具有辨别产品真伪、跟踪产品物流等诸多功能,从而保证产品质量、便于商家提供售后服务。“刮码”行为妨碍商品溯源管理体系、消费者知情权等,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案例二探索了改装部分配件是否侵害整体产品注册商标权的司法认定路径。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经部分改装后,可能对权利人的品牌管理和质量保障体系造成现实或潜在风险。当改装行为导致商品品质发生实质性改变,且未明确告知消费者时,构成商标权侵权。 法官提醒 作为权利人 重视防伪溯源体系建设。通过技术手段(如唯一编码、区块链存证等)实现商品全链路可追溯,从源头防止刮码、窜货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明确经销商合同义务。将“禁止刮码销售”“禁止擅自改装商品”等条款纳入协议,通过合规管理维护价格体系与品牌声誉。 作为经营者(销售方/使用方) “改”装需谨慎。若确需对商品进行技术升级或功能调整,应与权利人协商取得授权,并通过显著标识告知消费者改装事实; 不贪“小便宜”。进货时应留存完整的供货凭证,并充分评估购买产品是否存在知识产权潜在风险。 作为消费者 警惕“低价正品”陷阱。刮码商品可能存在来源不明、质量失控等风险,购买时应优先选择正规渠道,并注意查验防伪标识完整性; 关注商品标识细节。改装商品可能通过保留部分原商标掩盖配件替换事实,消费者需仔细核对产品标识、说明书等信息,必要时可通过官方渠道核实商品真伪; 善用法律武器维权。若发现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或来源可疑,可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或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案例提供:林丽玉、薛潇 文稿:洪萱茹、自贸区法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