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刷机后物归原主?法院:这操作违法!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8-19 17:54:39    分享到:

捡到手机后归还,本是件拾金不昧的美谈,但在归还前若有私心作祟,甚至通过刷机企图将手机据为己有,则让美德“变了味”。

近日,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关于手机刷机后再归还的侵权责任纠纷。拾得人一度否认刷机行为,失主一怒之下起诉拾得人。

案情扑朔迷离,事实究竟为何?

双方针锋相对,法院如何定分止争?

一起来看

01、案情回顾

蔡某发现手机丢失后,拨打手机号发现手机已关机,经自行寻找无果,遂报警寻求帮助。

经派出所经办人员查询并联系,卢某承认其拾得手机,并表示将于次日把手机交还至警务站。

交还手机当日,蔡某从派出所经办人员手中拿到丢失的手机,发现手机已经被刷机,手机内所有信息包括已故家人照片、通讯资料、与客户的聊天记录等均已被删除且无法恢复。

蔡某遂起诉卢某,要求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并赔偿经济损失50000元。

卢某抗辩称自其捡拾手机后未使用手机或实施刷机操作,无法排除蔡某在手机遗失前或取回手机后自行刷机索要赔偿的可能,蔡某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和经济损失赔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02、拨开迷雾

法院通过调取相关路段监控录像、听取当事人陈述、向经办民警了解情况,发现:

(1)在蔡某遗失手机至卢某拾得手机期间,无其他人员接触蔡某遗失的手机;

(2)卢某在庭审中明确,其拾得手机至将手机交还至警务站期间,手机均由其持有;

(3)卢某将手机交还警务站,民警拿到手机后将手机放至警务站抽屉;

(4)经办民警的陈述可以证明,蔡某取回手机后即发现其手机数据信息已被清空。

03、抽丝剥茧

1.手机数据信息丢失原因如何证明?

根据常理,手机所有人非必要不会清空数据信息。蔡某手机遗失后至其取回手机期间,除民警外,仅有卢某接触该手机,蔡某主张其遗失的手机被卢某清空数据信息,具有高度盖然性。

2.是否可能存在卢某主张的手机遗失人在手机遗失前或取回手机后自行刷机索要赔偿的情形?

遗失物拾得人负有及时将遗失物返还权利人或交至公安机关等部门的义务。拾得人拾得手机后,如及时返还权利人或交至公安机关,则不会产生诉讼;即使产生诉讼,依法也没有赔偿的义务。

本案中,卢某在拾得手机后带回家中,直至次日下午公安机关联系其后才将手机交回。该系列行为清晰表明卢某于拾得手机初期即具有侵占手机之非法意图。因其未及时、适当履行返还遗失物的法定义务,方才引发本案之矛盾,卢某应就“手机遗失人故意将手机数据清空索要高额赔偿”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

3.手机原有数据内容如何证明?

蔡某系因手机原有数据信息无法恢复才诉至法院,如其可举证证明手机原有数据信息,则无需起诉。因此,对于手机原有数据内容的证明义务应当适当降低。蔡某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有使用微信、录音等软件进行生意经营、催讨款项的习惯;结合手机功能,蔡某主张手机中存有其与家人具有重要意义的照片、客户联系方式等,具有合理性。

04、案结事了

法院经审理认为

清空手机数据需要多次操作和反复确认,甚至通过技术手段才能完成,因此,卢某刷机行为具有主观上的故意。卢某在拾得手机后,故意清空手机中原有的数据信息,造成蔡某手机原有微信聊天记录、录音资料、与家人照片等对其具有人身意义的数据信息丢失、无法找回的后果,导致蔡某人际交往不便,引发其对过往回忆的缺憾,对其业务的开展也造成影响,蔡某主张赔偿精神损失,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蔡某未妥善保管手机,亦具有一定过错。

综合考虑过错程度、清空手机数据信息行为造成的后果,酌定卢某赔偿蔡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500元,并驳回蔡某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

判决作出后,卢某在上诉期届满前即联系我院,表示服判息诉,愿意一次性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蔡某也来电表示对法院处理结果十分满意,感谢法院维护其合法权益。

法官说法

归还行为不能为刷机行为洗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拾得人负有及时返还遗失物的义务,如找不到权利人,可以将遗失物交至公安机关等部门。如拾得人返还手机前实施了刷机行为,导致手机内数据信息被永久删除,对失主造成精神损害、财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手机数据在清空前需要进行多次操作及反复确认或通过技术手段处理,拾得人将拾得的手机中的数据信息清空,具有主观上的故意。失主主张,因刷机行为致使手机资料中存储的照片及其他通讯信息等大量人身意义的信息永久性丢失,造成其精神损害,并进行了初步举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条规定,失主有权请求拾得人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依据拾得人的过错程度、违法行为的严重后果以及拾得人侵权的具体情况确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四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因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五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捡到遗失物后,应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其间应妥善保管遗失物,不要擅自解锁、刷机或使用拾得的手机。

擅自刷机,给他人带来不便,也终将给自己带来麻烦。

文稿:章书婷 王蕊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厦门晚报社联合出品


责任编辑:沙鹏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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