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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拓展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成效,福清市市场监管局深入开展食品安全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深入排查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为发挥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 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肉制品案 2025年6月27日,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据检验报告,对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生产的调理带骨鸡肉(爱琴海)标签未按GB 19295-2021标准注明烹调加工方式,产品主版面强制标示内容的数字字符高度、净含量字符高度均不符合GB 7718-2011相关条款要求;其生产的奥尔良腿排标签中配料“阿斯巴甜(苯丙酸)”未按要求标示其在GB 2760中的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988.5元,并处罚款5000元。 案例二: 某餐饮店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明码标价及从业人员未佩戴口罩案 2025年9月16日,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全国12315平台举报线索,对某餐饮店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采购猪肉未索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及《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提供餐饮服务未按规定明码标价,从业人员未按规定佩戴口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五条、《福建省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及《福建省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的规定》第三条,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00元。 案例三: 某餐饮店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肉制品案 2025年6月27日,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餐饮店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其冷库存放有3块无中文标签的进口肉制品。经查,当事人从无法查证的渠道购进“EXCEL Genuinely Better Beef”进口肉制品一箱(10kg/箱),包装上无任何中文标识,购进后用于制作牛五花进行销售,截至案发共售出11盘,销售金额418元,总货值金额1900元。当事人无法提供该批肉制品的合法来源证明,采购时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福建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涉案肉制品3块,没收违法所得418元,并处罚款1000元。 案例四: 福清某食品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标注食品配料案 2025年7月1日,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食品有限公司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生产的“厚切香芋味吐司面包”配料表中的食品添加剂“香芋味色香油”未按规范名称进行标注。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没收涉案食品,没收违法所得8967.45元,罚款15000元。 案例五: 福清市某中学未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度案 2025年6月23日,福清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福清市某中学食堂开展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检查时,发现当事人2025年4月18日到2025年6月23日的日管控及周排查记录未见,未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度。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进行整改,给予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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