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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八闽 | 医疗美容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来源:福建省消委会     发布时间:2026-07-03 10:42:05

医美行业快速扩张,无证行医、虚假宣传、违规使用医疗器械等时有发生。为厘清医美经营红线、明确消费者维权法律根据,福建省消委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医美领域重要法律规范进行解读。


一、医疗美容与生活美容的边界


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

任何具有创伤性的或者侵入性的美容服务,如割双眼皮、激光脱毛、打除皱针(肉毒素)、注射玻尿酸、水光针、超声刀、隆鼻、隆胸等,均属于医疗美容,与生活中一般性美容美发店为消费者提供的对人体表面无创伤性、非侵入性的皮肤清洁、皮肤保养、化妆修饰等一般性生活美容有着本质的区别。大众口中的“轻医美”,本质也属于医疗行为,一般性美容机构无证不能开展相关诊疗服务。


二、机构和人员的法定资质


(一)机构资质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美容医疗机构必须经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或者备案,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件后方可开展执业活动,且必须按照核准登记或者备案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未持证执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超出登记或者备案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的,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根据情节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二)人员资质

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并办理执业注册手续的人员不得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服务。

医疗美容服务实行主诊医师负责制。医疗美容项目必须由主诊医师负责或在其指导下实施。其中: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2)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病专业临床工作经历;(3)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4)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不具备上述规定的主诊医师条件的执业医师,则可在主诊医师的指导下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技术服务工作。

另外,从事医疗美容护理工作的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护士资格,并经护士注册机关注册;(2)具有2年以上护理工作经历;(3)经过医疗美容护理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护理工作6个月以上。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医师违法执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最高可终身被禁止从事医疗卫生服务或者医学临床研究。严重违反医师职业道德、医学伦理规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或者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五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医疗卫生服务或者医学临床研究。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消费者死亡或者严重损害消费者身体健康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追究刑事责任。


三、医疗美容活动的执业规范


(一)规范使用医用材料、医疗器械

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医疗美容机构执业人员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程。医疗美容机构使用的医用材料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根据《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临床使用医疗器械,应当按照诊疗规范、操作指南、医疗器械使用说明书等,遵守医疗器械适用范围、禁忌症及注意事项,注意主要风险和关键性能指标

(二)广告发布监管规则

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和《医疗美容广告执法指南》第三条至第六条规定,医疗美容广告属于医疗广告,广告主必须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才能发布或者委托发布医疗美容广告。广告主发布医疗美容广告,必须依法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医疗美容广告必须依法查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严格按核准内容发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和《医疗美容广告执法指南》的规定,医疗美容广告禁止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禁止利用患者形象作证明;禁止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禁止含有制造容貌焦虑的内容等。

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不得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医疗美容广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美容广告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三)价格与消费信贷

根据《医疗美容行业虚假宣传和价格违法行为治理工作指引》,医疗美容机构提供医疗美容服务时,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标示主要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价格或计价方法,同时采用电子查询系统的方式进行明码标价,提供医疗美容服务时,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医疗美容机构不得以“代偿贷款、推荐返利”诱导消费者借贷,捆绑金融产品推销医美项目,涉嫌非法集资、诈骗的,可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诊疗法定义务

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医疗美容机构术前必须向就医者本人或亲属书面告知治疗的适应症、禁忌症、医疗风险和注意事项等,并取得就医者本人或监护人的签字同意。未经监护人同意,不得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医疗美容项目。

医疗美容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要尊重消费者的隐私权,未经消费者本人或监护人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就医者病情及病历资料。


四、消费者维权的主要法律根据


(一)惩罚性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司法实践已明确,医疗美容服务中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属于消费关系。医疗美容机构开展经营活动以营利为目的,患者接受医疗美容服务主要为了改善自身容貌、满足美的心理需求,具有较强的生活消费目的,因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医疗美容机构提供的医疗美容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医疗美容机构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医疗美容机构依法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二)人身损害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医疗损害责任条款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消费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若给消费者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消费者还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金。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消费者在医疗美容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消费者无需举证证明医疗美容机构存在过错:(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3)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三)无效格式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术前风险告知书、合同中“一切风险自负、不予退款”等免除医疗美容机构责任的格式条款,即使消费者或监护人签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因医疗美容机构“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限制消费者主要权利、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而构成无效条款,不能作为机构免责的依据。


五、消费维权的渠道


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可通过协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诉讼四种途径解决。

针对无证行医、违规广告、价格欺诈,可拨打12345、12315举报;涉嫌犯罪的,可向公安机关报案。

供稿人

李志强  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管理合伙人

张    迪  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责任编辑:沙鹏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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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八闽 | 医疗美容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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