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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公布2026年第二批反不正当竞争和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守护”行动典型案例

来源:宁德市场监管     发布时间:2026-08-27 18:05:51

今年以来,全市市场监管系统紧扣“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战略部署,深入宣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聚焦民生重点领域,依法查处一批不正当竞争、传销领域违法案件。宁德市市场监管局现选取7起典型案例予以公布,充分展现市场监管部门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护航高质量发展的法治担当。

01、屏南县某艾灸馆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向群众宣传华兴蜂胶具有疾病治疗功效。该产品为保健食品,并无疾病治疗作用,其宣传华兴蜂胶“10多年的高压100-180-190、哮喘、胃病、盆腔炎、偏头痛,脸上有很多老年斑,刚服用1年的时候都已正常,高血压现在已经不需要服用药物了,现在都好了,现在已经服用了8年蜂胶了,中途没有出现过排毒反应,仍然坚持在服用”行为,涉嫌利用保健食品虚假宣传“治疗”效果,欺骗、误导老年消费者。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规定,屏南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其罚款人民币15000元。

02、福安市某小吃店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经营店铺在商品销售页面,对“清蒸舟山带鱼”描述:鱼界“爱马仕”,致敬吃货!严选新鲜正宗舟山带鱼,古法调制,肥美刺少,鲜而不腥,佐餐良配;对“高山白菜”描述:甄选高山娃娃菜,现捞现拌,清淡不油腻,清甜爽口。当事人无法提供完整证明材料,证实所售带鱼为舟山带鱼、白菜为高山白菜。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构成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福安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停止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并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3200元。

03、福安某动力设备有限公司商业混淆案

基本案情:从2024年6月起,当事人在其经营的淘宝网店3个商品销售链接详情图中,使用含有他人注册商标“AIS”的图片;在2个商品销售链接中将“三业”设置为搜索关键词。上述行为未经该注册商标持有人(广州三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允许,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让人误以为所销售商品为广州三业科技有限公司所生产。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擅自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设置为搜索关键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构成实施混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福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

04、福安市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2026年4月14日,当事人在其网店上架“卡卡有数双层蛋白棒”,商品链接标题标注“卡卡有数双层蛋白棒低脂高蛋白健身早餐速食零食夹心饼干能量棒”,使用“低脂”“高蛋白”宣传用语,当事人无法提供证明材料证实该食品属于低脂食品。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规定,构成对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福安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3000元。

05、霞浦县某乳业店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通过个人抖音账号上发布与“澳羚”牌鲜羊奶产品相关的作品内容,为宣传“澳羚”牌鲜羊奶产品。视频内容在介绍“澳羚”牌鲜羊奶产品时出现“提高免疫力”“增强记忆力”“补血益气”“美容养颜”等字样的宣传标语,误导消费者进行消费。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构成对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霞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

06、周宁县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在其经营的淘宝店内销售一款名为“西布丽蓝风铃平衡修护洗发水”的产品,在该产品简介中,当事人上传的化妆品备案编号为:粤G妆网备字2020181314,功效:滋润、深层滋养、丰盈蓬松。而产品外包装所标示的化妆品备案编号为:粤G妆网备字2023305970,功效评价结论:综上所述,该产品具有保湿、控油、修护、护发、清洁功效。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完整材料证明其在淘宝平台销售的“西布丽蓝风铃平衡修护洗发水”具有其宣称的滋润、深层滋养、丰盈蓬松的功效。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结合本案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周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00元。

07、寿宁县某百货商行商业混淆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在抖音平台上销售眼镜,擅自使用“奥特曼”字眼作为商品标题。经查“奥特曼”是由圆谷制作株式会社申请注册;申请/注册号:67991124;申请日期:2022年10月27日;专用权期限:2025年3月14日至2035年3月13日;商品/服务:护目镜;墨镜;3D眼镜;眼镜框;擦眼镜布;眼镜盒;隐形眼镜盒;眼镜挂绳;眼镜;隐形眼镜。当事人无法提供圆谷制作株式会社的商标授权证明。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构成了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的违法行为,寿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

责任编辑:沙鹏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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