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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公布“守护消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来源:福建市场监管     发布时间:2026-09-16 18:07:57

为进一步强化重点领域市场监管执法,福建省市场监管部门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监管风险集中的突出问题开展铁拳行动。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01、福州市市场监管局联合仓山区、闽侯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谢某、赵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

2025年10月20日、12月30日,闽侯县市场监管局、仓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分别将谢某、赵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移送公安机关。

2025年6月3日,福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联合仓山区市场监管局对一直播间进行检查,现场查获大量涉嫌侵犯知名奢侈品牌注册商标的服饰及经营材料。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辨认,其中366件为假冒GUCCI、BALENCIAGA、PRADA等品牌商品,非法经营额202.09万元;同日,闽侯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联合县公安局在一仓库查获未售的MLB品牌羽绒服3783件,经鉴定均为假冒商品,非法经营额595.58万元。至案发时,上述两案的非法经营额均已达涉刑标准。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且当事人违法经营额较大,涉嫌犯罪。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等规定,属地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02、泉州市安溪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陈某生产、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案

2026年7月17日,安溪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陈某生产、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案移送公安机关。

2026年7月3日,安溪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到当事人陈某经营场所检查,现场发现印有“Pokémon”商标的宝可梦明耀之星游戏卡牌11127片。经厂家工作人员现场辨认为商标侵权产品。经查,当事人自2025年7月自行购进印有“Pokémon”商标的黑色塑料卡片和彩色贴纸,将彩色贴纸贴在卡片上后,通过线上经营的店铺进行销售。截至案发,当事人销售的货值金额共计21.42万元。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且当事人违法经营额较大,涉嫌犯罪。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等规定,安溪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

03、漳州市华安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福建衍晟智能家居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叉车案

2026年4月15日,华安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福建衍晟智能家居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叉车行为,作出罚款3.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6年3月24日,华安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生产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司员工陈某正在驾驶一部叉车进行货物卸货工作。经现场核实,陈某已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叉车司机),但无法提供叉车的检验合格报告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鉴于上述叉车未经检验便投入使用,存在严重事故隐患,华安县市场监管局当场对上述叉车实施查封行政强制措施。经查,该叉车系当事人自行购买,于2026年2月25日在厂区投入使用,截至案发均未经检验。执法人员在福建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系统也未查询到该部叉车的相关检验及登记信息。

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叉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华安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叉车,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04、厦门市翔安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喜小厨餐饮店外卖平台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案

2026年7月15日,翔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厦门市翔安区喜小厨餐饮店提供虚假信息从事网络餐饮服务的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522.8元,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翔安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为抢占外卖平台流量、拓展线上经营渠道,借用两名案外人员身份信息,分别租赁两处经营场所办理了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并上线外卖平台开展餐饮服务活动。取证期间,前述两处经营场所客观真实存在,且通过现场许可核查。在取得相关食品经营许可证后,当事人随即对前述两经营场所退租,停止两址相关经营活动,并将三本证照对应的多家外卖店铺订单全部归集于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加工作制餐食,同时安排未取得有效期内健康证的从业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当事人作为三家外卖店铺的实际经营主体,外卖平台上公示的经营场所与实际餐食加工地址不一致,向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提供虚假食品安全信息。

当事人提供不实信息、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翔安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05、莆田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莆田市荔城区镇海街道戴某餐馆伪造食品经营许可证案

2026年4月27日,莆田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莆田市荔城区镇海街道戴某餐馆伪造食品经营许可证案移送公安机关。

2026年3月18日,莆田市市场监管局根据荔城区市场监管局的案件线索移送函,对当事人莆田市荔城区镇海街道戴某餐馆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已取得营业执照,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自行伪造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并上传该伪造食品经营许可证至美团平台上开设外卖网店。

当事人伪造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经营的行为涉嫌犯罪。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等规定,莆田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

责任编辑:沙鹏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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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公布“守护消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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