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20元的航空意外险可以买到40万元的保额,而20元买铁路意外强制险只有2万元保额。铁路数次调整票价,相应保费水涨船高,但2万元的赔偿限额却没有改变。如果依据侵权责任法赔偿,仅以死亡补偿一项来计算,侵权所在地温州市2010年城镇居民收入为3.1万元,20年就是62万元。有专家认为,此次事故遇难者的赔付应参考伊春空难的96万元标准进行,因为无论是乘坐何种交通工具,票价费用多少,在发生死亡事故时的赔偿标准应当是以最近的相关赔案为基础测算的,而最新得到的赔偿消息也验证了这一观点。 ■本报记者 聂国春 每人50万元。“7.23”甬温线铁路特大事故遇难者赔偿方案甫一出台,立即引发广泛争议。截至本报发稿时,救援总指挥部传出消息,“7.23”事故赔偿救助标准已提高到91.5万元。 据了解,铁道部50万元赔偿额的计算是以17.2万元(2万元铁路意外强制险保额加上15.2万元赔偿责任限额)为基数,加上20万元保险理赔款,13万左右的家属赡养费等,以及5万元左右的奖励费。 虽然已有遇难者家属达成首个赔偿协议,但火车乘客的保险赔偿机制却依然受到质疑,尤其是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业内人士介绍说,这一险种保额严重偏低,费率远远高于市场平均水平。如果参照航空意外险20元保费保40万元的标准,同样20元投保铁路意外强制险却只能获赔2万元。 20年不变的2万元保险 根据1951年出台、1992年修订的《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所有铁路旅客,不论座席等次、全票、半票、免票,都有保额2万元的强制保险。 条例修订近20年来,我国的经济发展与人民的生活水平都有了巨大的提高和改善,尤其是近几年,铁路数次调整票价,相应保费水涨船高,但2万元的赔偿限额却没有改变。 包括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院长郝演苏在内的多位保险专家对此提出质疑。“20年过去了,铁路票价涨了多少倍,为何保额仍然不变?定价依据是什么?”郝演苏说。他呼吁,应该尽快提高保额。 由于列车各种座席等次的票价并不相同,这就意味着旅客因购买的车票票价不同而缴纳的保费是不同的。然而,保险赔偿金却是统一、固定的。首都经贸大学保险专家庹国柱认为,保费不同但享受到的保额却是相同的,这明显违背公平原则。 高价的铁路强制险 根据条例规定,铁路意外强制险保险费包含在火车票价内,金额为基本票价的2%。记者调查发现,随着消费者“被高铁”,节节上涨的高票价也让铁路旅客支付了高价保险费。 记者以某公司的团体交通工具意外险的费率表计算发现,火车等有轨交通工具千元保额的风险费率为0.2元,即投保0.2元可以获得1000元的保障。以2万元的保额计算,其商业保险的保费应为4元。如果仅保火车,一年的费率更低至保额的万分之0.5,即2万元只需1元即可购买。 但是,以本次追尾的D301次动车为例,全程最便宜的二等车票价为690元,按照票面价的2%计算,则保费为13.8元,是商业交通意外险费率的13倍多。如果是软卧,1335元的票价所缴纳的保费更是达到26.7元。 保险精算专家告诉记者,综合来看,铁路强制险实际的费率比市场平均水平要贵16倍左右,因为上述0.2元的费率是按照一年的保险期来计算,而“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只保障单次乘车。就算其中含有意外医疗责任,费率会高一些,也不会相差这么多。20元的航空意外险可以买到40万元的保额,而20元买铁路意外强制险也只有2万元保额。 强制背后的知情权 除对定价机制的质疑外,更多的市场人士认为,铁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虽为强制险,但公众应享有知情权。比如,每年这部分的保费规模、提取的风险准备金有多少?每年相关的理赔金额有多少,盈利还是亏损? 根据《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相关保费是由铁路部门核算代收后汇缴至保险公司(中国人保)的。然而,业内多位保险专家告诉记者,实际上,由于早年中国保险业的变革(中国人保“分家”)等原因,铁路部门一直对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实行的是行业自保,属历史遗留问题。 铁道部2011年度第三期短期融资券募集说明书显示,其2010年客运收入为1344.91亿元,若以2%的保险费计算,2010年铁路意外伤害强制保险保费共计26.9亿元。郝演苏说,根据《条例》规定,此险种应当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如未投保或自保,2%保险费是如何提取的?有无对应的后备基金?这些都需要公开透明。 庹国柱则对消费者知情权表示担忧,他说:“旅客购买车票时缴纳相应保费,但未获得相关凭证,很多被保险人根本不知道此保险的存在。如果个体出险发生意外,会出现寻证难理赔难的情况。” 应参考伊春空难标准 记者查询发现,除了2万元强制保险理赔款,根据2007年9月《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火车身故旅客还可以获得15万赔偿责任限额及2000元行李损失,也就是说赔偿总额在17.2万元。 但《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还规定,铁路运输企业与铁路旅客可以书面约定高于前款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正因为如此,首个达成赔偿协议的赔偿额在50万元。 尽管与2008年胶济铁路20万元的赔偿额相比有很大提高,但仍有不少专家质疑赔偿标准过低。 保险专家告诉记者,目前人身伤害意外赔偿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来划分责任。该解释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该解释还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法律专家也认为,对伤亡旅客的赔偿不应适用《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而应当适用合同法、侵权责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北京市律师协会交通管理与运输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张起淮说,侵权责任法于2010年生效实施,依据新法优于旧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此次事故应依据侵权责任法而不是《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来对乘客进行赔偿。 如果按此说法,仅以死亡补偿一项来计算,侵权所在地温州市2010年城镇居民收入为3.1万元,20年就是62万元。 郝演苏认为,此次事故遇难者的赔付应参考伊春空难的96万元标准进行,因为无论是乘坐何种交通工具,票价费用多少,在发生死亡事故时的赔偿标准应当是以最近的相关赔案为基础测算的。 那么,会否因为赔不起而作出限额呢?郝演苏认为,仅去年铁路强制险的保费收入就有好几十亿元,即便扣除各项成本,此次事故涉及人身意外赔偿额也不会超过去年应提纯保费的10%。因此,对遇难者按照超过96万元的标准赔偿,仅去年保费收入就可轻易承受,根本无需动用往年保费积累。 ●相关新闻 保险业积极开展“7.23”动车事故理赔工作 本报讯(记者聂国春)尽管铁道部门对伤亡乘客的理赔工作还未大面积展开,商业保险公司则已于第一时间启动了理赔工作。 截至7月27日,中国平安确认温州7.23动车事故中伤亡客户23人,预计涉及赔付金额84.1万元,并于26日下午完成一笔34.8万元的赔付。中国人寿已核查确认“7·23”事故出险客户20人,其中受伤14人、身故6人,共涉及保额103.5万元。新华保险确认5人出险,1名身故客户涉及保险责任,已赔付3.4万元。太平洋保险查到17名客户信息,目前已向一名遇难客户的受益人给付20万元。泰康人寿7月25日向 1名出险客户的家属预付15000元理赔款,并送去5000元慰问金,该客户预计涉及理赔金额10万元。截至目前,泰康人寿累计确认出险客户8人。阳光保险的首例受伤客户已找到,并于7月26日中午完成相关赔付工作。太平人寿经过紧急排查,已确认一名福州客户在此次事故中遇难,并确定给付金额为15万元。 据了解,本次事故的赔付涉及到涵盖身故、残疾、医疗给付等保险责任的保险产品,具体到险种会涉及到寿险及财产险公司承保的人身险、健康险、意外伤害险、意外伤害医疗险、年金保险等。目前涉及到的理赔险种多为保额较低的意外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