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不成车主自行送修
成都中院终审判决保险公司承担80%责任
本报讯 (记者 王 鑫 通讯员 陈敏巍)奔驰车被撞坏,因维修问题与保险公司协商不成,车主刘某直接将事故车交由四川省成都地区唯一一家被授权修理奔驰汽车的成都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维修,用去27.02万元。近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在奔驰车维修费上,保险公司承担80%的责任。
2005年5月,刘某与太平洋保险公司四川分公司签订机动车辆综合保险合同,为刚买不久的奔驰S600投保,保险期限为1年,保险责任范围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限额则分别高达188.58万元和20万元,而刘某在一年保险期中所交的保费为52396元。
2006年3月12日,刘某驾驶该奔驰车在成都市内与一桑塔纳轿车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刘某通知了交警和保险公司。交警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后,作出了刘某负全责的事故认定书。次日,刘的受损车辆被送往由保险公司指定的一家维修公司的检测中心进行检测,双方对维修公司的拆检不持异议。维修公司也根据拆检结果制订了维修方案,确定维修价格为12.81万元材料金额和工时费用1.2万元,共计为14万余元。但刘某与保险公司在维修单位、修理项目及方式上产生分歧。之后,刘某自行将受损车辆拖至奔驰公司在成都地区唯一指定的维修商专业4S店进行修理,该4S店确定被撞奔驰车维修价格为27.02万元。
在交通事故中被撞的第三者车辆桑塔纳轿车经估损后,被送往另一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维修,并由刘某支付维修费14760元,该费用保险公司也未按照合同约定给付刘某。后来由于保险公司拒赔奔驰车维修费,并拖欠桑塔纳车维修费,刘某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判决,太平洋保险公司四川分公司向车主刘某赔偿垫付的奔驰车维修费27.02万,赔偿刘某垫付的桑塔纳轿车维修费14760元,并从2006年6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履行完毕止。
一审宣判后,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连线法官
确定事故车修复标准
是此类案件审理难点
本报记者 王 鑫 本报通讯员 陈敏巍
本案的审判长苟文山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从法律意义上讲,投保车辆发生事故后,定损维修中的尽量修复应当是使车辆恢复到事故前的状态、性能,这就要求保险公司在定损方面不能偷工减料,损害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被保险人也不能因此扩大维修范围,从中得到不应得的利益。
苟文山说,车辆维修毕竟属机械方面的问题,有较强的专业性,由于尽量修复规定得过于笼统,现实中何为事故前的车辆状态、性能,是在一般维修店修还是在专业维修店修,哪些部件应当换或不应当换等诸多方面问题都难以准确界定,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不但经常因此产生分歧、发生纠纷,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标准、尺度等也应该说是难以把握,只能最大限度地公正、平衡。
拿该案来讲,刘某一年所交的保险费就高达5万多元,在车辆发生事故后,肯定想得到更为完善的维修和服务,加上又是新车,相关车辆状况、性能也容易了解掌握。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共同拆检后,若有明显压低定损标准、维修费用过低等情形时,双方就会在维修项目、方式,甚至是维修单位上产生分歧,容易引发纠纷。
苟文山告诉记者,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保险公司是否应当对刘某奔驰车的维修费用进行全额赔偿。保险公司和车主刘某订立的《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综合险条款》第十七条约定,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应当会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本案中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与刘某对奔驰车的维修项目、方式、费用未能协商一致,就合同而言,双方对如何进一步协商及时妥善处置维修方案并无积极约定,因此对本案纠纷的发生双方均有一定责任。事故发生后,刘某在未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直接将事故车辆交由奔驰公司在成都地区唯一指定的维修商进行维修,虽然该处置行为符合消费者的正当情理及车辆的实际情况,且亦避免了损失的进一步扩大,但与此同时,刘某的确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该行为系与保险人共同进行拆检,并经其确认后正确实施,故刘某对其直接处置行为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在对其承担保险理赔责任存在争议的情况下,本应积极协商妥善处置被保险人利益,但由于保险公司的迟滞最终导致事故车辆维修费用损失的发生,对此应承担主要责任。保险公司对维修项目及维修费用提出的异议,虽有一定合理性,但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刘某对奔驰车进行了大量不必要换件及专业维修商收取的维修费用过高,且现时状态下的技术鉴定因时过境迁欠缺准确性,对此,法院不予采信。
当事人说
奔驰车主:在专业店维修更符合维修要求
保险公司:指定的维修公司完全能修好车
本报记者 王 鑫 本报通讯员 陈敏巍
车主刘某认为:该案争议的车辆是奔驰S600高档轿车,其当年光保费就交了5万多元,这一数额在当时就可买一辆低排量的一般轿车。而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合同也规定:“保险车辆因保险事故受损或致使第三者财产损坏,应以修复为原则,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应会同保险人检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者拒绝赔偿。”但是在事故发生并拆检后,保险公司却强行要求将车交给其指定的维修公司来进行维修。双方在维修单位、修理项目、方式上产生较大分歧,在双方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为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才将投保的奔驰车交由奔驰公司在西南地区专业维修公司4S店进行维修,这是符合常理和原则的。而在维修过程中,保险公司的相关人员也是清楚整个维修过程的,维修中也不存在扩大损失的情况,且在专业的4S店进行维修,合同规定的尽量修复才能真正得到更好的落实。因此,其在专业4S店的27万余元的维修费及第三者车辆的维修费保险公司均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并给付因逾期支付所产生的利息。
保险公司认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双方是经过协商一致才同意将事故奔驰车交由其指定的维修公司进行拆检,可在维修公司根据检测结果制订了维修方案后,刘某却坚持某些零部件应进行更换而不是修复,双方无法因此达成一致,才导致维修方案没有得到实施。刘某一直声称某维修公司是成都唯一授权修理奔驰汽车的4S店,其实保险公司指定的维修公司也具有一类机动车的维修资质,该公司完全有能力修好事故奔驰车。可刘某却在没有与保险公司取得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单方面将奔驰车交由修理奔驰汽车的4S店进行修理,修理费用高达27.02万元。刘某的行为违反了双方保险合同的规定,因此,超出部分应当由刘某自行承担。与奔驰车相撞的桑塔纳车受损后,保险公司也是在拆检的基础上作出的定损,之后的维修费用同定损的金额一致,保险公司因此认为其定损是全面、合理、科学的。
保险公司提出,刘某是在没有会同保险公司检验,并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的情况下,自行到另一维修公司对其车辆进行维修,扩大了损失,责任完全在刘某,对奔驰车、第三者受损车的损失只同意赔偿其定损的部分,超出部分的损失应由刘某自己承担。刘某从未向保险公司提出过索赔申请,刘某要求支付利息的诉请也不能成立。
采访手记
合理确定维修单位
方能有效化解纠纷
本报记者 王 鑫
日常生活中,不少保险公司为追求利润的最大化,往往是尽可能想方设法来压低定损标准,甚至还会使用一些非正当手段来操纵定损标准的确定。而被保险人则也会想方设法使车辆得到修复,有些甚至还想趁机把能换的部件都换了。由此,双方产生纠纷在所难免。
通过本案可以看出,车辆保险在代销、承诺等方面还存在一些不规范的情况,有的保险公司确定的维修公司过于单一,被保险人选择的余地较小,甚至就没有选择余地。
就当前对保险公司定损是否公正、合理等问题,记者随机采访了几位车主。大部分车主认为,一般情况下,通过品牌汽车的4S店代销的保险,所交的保险费会稍贵一些,但享受的服务应该说都比较好,小的剐蹭、涉及金额不高的定损,保险公司甚至也可不到现场,由4S店维修部门直接决定修复。而对由保险公司指定的维修公司来拆检定损的,大家普遍对此存有不信任感,认为保险公司与维修公司之间大多都有一定的猫腻,维修公司的定损通常都比较低,直观感觉自身的正当权益不能较好地受到保护,但觉得只要过得去就算了,原因是自己不太懂维修也不便与保险公司交涉争执。
成都当地一名法学家在接受采访时说,车辆发生事故后,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共同到场拆检定损的要求就是为了防止双方出现不必要矛盾,以避免出现定损范围过小或过大的情况。当被保险人对定损有分歧达不成一致意见,到其他维修公司进行维修时,还必须通知保险公司派人到场共同拆检,而不能一方拆检定损,因为这样会使一些即使正当的情况日后也无法说清。而有证据证明保险公司拒不到场的,则责任在保险公司,日后其则应当承担相关不利的后果。如果保险公司拒不派人到场的,被保险人一定要保全好这一证据,然后再维修,这样方能占据主动。
从当前实际来看,大家普遍青睐4S店的专业性及质量和服务,而且4S店也未被证实收费过高,依法依理被保险人就应该有这样的选择权。因此,从公正合理地保护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利益的角度出发,保险公司还是应当引入规范、有序的解决途径,确定多家具有相应资质的维修公司,供被保险人挑选。这样,不但可有效消除被保险人的合理怀疑,减少分歧、纠纷的发生,同时也可使有相应资质的维修公司在同一个公开、公平、合理的起跑线上充分地展开竞争,促使定损标准和服务质量逐步规范、完善。
案例链接
定损之后自行维修
要求合理协议担责
今年10月,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汽车保险纠纷案调解结案,双方最终达成协议,保险公司承担修理费2500元。
今年7月7日,陈某开着宝马车在行驶的过程中与一辆自行车发生了剐蹭,宝马“受伤”。后经保险公司定损勘察,核定维修费用为1500元。因为是宝马车,陈某不放心去一般地方修,就自己联系到熟悉的汽车修理厂去修理,维修费用为2790元。保险公司只同意赔付1500元,余款拒绝赔偿。几经协调无果,陈某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机动车车辆保险合同中并没有明确规定维修费用的理赔必须按照保险公司定损时定下的金额赔偿;保险合同里明确规定,被保险人可选择“自行择厂、修复赔偿”或“自行修车、协议赔偿”这两种定损赔偿方式,这意味着消费者具有自行修理的选择权;而且,陈某去的这家修理厂也不是保险公司规定不能去的,在“机动车辆保险快捷案件处理单”中,没有高档轿车不能去这家修理厂修理之约定。陈某最后修理的费用,尽管高于保险公司的定损,也属于合理的赔偿要求。
(竹 雨)
新闻链接
北京车险定损尝试统一标准
10月10日,北京市保监局局长助理刘跃林透露,北京财产保险行业目前制定了一个汽车零配件的定损标准。试点已经在小范围内的几家保险公司展开,有望下一步在市场上全面推行。
一直以来,各保险公司定损标准不一样,以发生事故时最常更换的汽车零配件为例,保险公司在制定标准时选取的参照往往不尽相同。此外,由于汽车零配件销售价格不稳定,因此承保金额也不一致。另外,由于没有统一的价格标准,理赔人员在定损时的尺度很难掌握,有时同样的车损,保险金额差别很大。
刘跃林说,保监会之所以制定统一的定损标准,一方面是为防止因保险公司定损过低而给车主带来损失;另一方面,则是为防止恶意骗保。目前,一些保险公司的内部人员和一些社会上的不法分子相互勾结,故意提高定损,从中捞取回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