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雅/漫画 新规1 财型保险销售将设80%的上限 新规:各商业银行代理销售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保险期间不短于十年的年金保险、保险期间不短于十年的两全保险、财产保险(不包括财产保险公司投资型保险)、保证保险、信用保险的保费收入之和不得低于代理保险业务总保费收入的20%。 解读:这条规定的推行主要是希望将银行以代销理财型保险的发展方式向风险保障型、长期储蓄型保险产品的方向发展。据统计,从保费规模上看,我国保险业排名已是世界第四,但银保渠道销售的保障型产品的比例仅为10%左右,这与以风险保障为本质的保险业的地位不相符。因此,此次新规的推出主要是通过银保渠道加大保障型和储蓄型业务的发展,将保险产品的风险保障核心体现出来。 记者实践:目前,银行业务人员还是比较热衷向目标客户推广理财型保险,甚至部分工作人员坦言:“目前银行在售的较多银保产品均是偏理财类的,如果要买健康险,或者意外险、人寿保险,到保险公司买选择会更多”。据悉,当下银行渠道销售的保险产品与保险公司销售的保险产品会略有不同,银行系保险产品虽然也有销售健康险、意外险,但更侧重理财类保险的推销,保障型人身险往往成为点缀。 新规2 对老年人、低收入人群设保护 新规:当投保人年龄超过65周岁或期交产品投保人年龄超过60周岁,以及投保人填写的年收入低于当地省级统计部门公布的最近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时,销售人员向其销售的保险产品原则上应为保单利益确定的保险产品,且保险合同不得通过系统自动核保现场出单,应将保单材料转至保险公司,经核保人员核保后,由保险公司出单。此外,在销售保单利益不确定的保险产品时,若存在趸交保费超过投保人家庭年收入的4倍、年期交保费超过投保人家庭年收入的20%,或月期交保费超过投保人家庭月收入的20%等情况时,应在取得投保人签名确认的投保声明后方可承保。 解读:据记者了解,虽然保险公司的销量远大与银行代销保险的销量,但因银行代销保险的成功几率要大于保险公司销售人员推销保险的机率。因此,保险公司还是热衷于与银行合作卖保险。但是,不少储户本来是要去银行做存款的,但是却莫名地被引导买了理财型的保险产品,甚至以为这些产品是利益确定、不需要承担风险的产品。因此,此次《通知》就区分了人群,对风险承担能力较弱老年人、低收入人群采取特殊的保护措施,尽量避免对这两类人群的误导。 记者实践:目前,银行对这一规定的执行还比较到位。同时,对于之前有消费反应的“本来要去存存款,结果却被忽悠成保单”“发现是陷阱,但因为白纸黑字签了名的,又投诉无门”等情况并不常见,大部分银行工作人员还是较能根据客户的需求为储户选择其所需的银保产品。此外,有些银行直接采用电销的方式销售保险,如建行,以客户录音为准,客户手签保险回执单留档。 新规3 保险封面要标注风险提示语 新规:保险公司应在保险单册封面以不小于72号的字体标明“保险合同”,并用不小于二号的字体标明保险公司名称。保险公司应在保险单册封面用不小于三号的字体标明风险提示语及犹豫期提示语。分红保险风险提示语:“您投保的是分红保险,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万能保险风险提示语:“您投保的是万能保险,最低保证利率之上的投资收益是不确定的”;投资连结保险风险提示语:“您投保的是投资连结保险,投资回报具有不确定性”等,其他产品类型的风险提示语,由公司自行确定。 解读:据记者了解,之前之所以存在很多误买保险的案例主要是因为销售人员在向客户介绍理财型产品时刻意回避产品的风险,夸大产品的收益。因此,此次银保新规加强保险推广产品风险提示标语的管理,特别对分红险、投连险、万能险等理财型保险规定了明确的风险提示语,进而警示消费者清楚地意识到自己所购买的产品的风险大小,避免被销售人员所误导。 记者实践:目前,绝大部分银保产品虽然在宣传单页内有以固定的收益利率的方式明确计算出年度的红利情况,但在保险宣传单页的封面均有明显的风险提示标语。如,记者在某银行发现的一款“农银旺旺财两全保险(分红型A款)”的封面正下方就有写出风险提示:“农银旺旺财两全保险(分红型A款)为分红保险,其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 新规4 犹豫期从10天延长到15天 新规:商业银行代理销售的保险产品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应在合同中约定15个自然日的犹豫期,并在合同中载明投保人在犹豫期内的权利。犹豫期自投保人收到保险单并书面签收之日起计算。一般而言,投保人在收到保险合同后15个自然日内有全额退保,保险公司将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超过15个自然日退保有损失。 解读:目前大部分保险公司销售的保险同样设置有犹豫期,一般为10天左右。因为银保产品是银行代售的保险产品,考虑到销售人员的专业性,故延长了银保产品的犹豫期,给予投保人更多的考虑时间,进而做出一个合适的决定。 记者实践:也许是因为时间紧张,或者是前期宣传资料尚未更新等原因,目前大部分银保产品对犹豫期及退保的声明仍未更改过来,且大部分的销售人员仍坚持10天的保险犹豫期。如,某银行销售的银保产品上写着:“自您签收合同之日起,有10天犹豫期……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合同,我们将在扣除10元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新规5 扣费24小时内短信提醒 新规:保险公司应当在划扣首期保费24小时内,或未划扣首期保费的在承保24小时内,以保险公司的名义,向投保人的手机发送提示短信。提示短信应当通俗、简练,便于投保人阅读和理解。提示短信应当至少包括:保险公司名称、保险产品名称、保险期间、犹豫期起止时间(非现场出单除外)、期交保费及频次、公司统一客服电话,并请投保人仔细阅读保险合同条款。投保人无手机联系方式的,应通过电子邮件、纸质信件等方式提示。保险公司在续期交费、保险合同到期时应采取手机短信、电子邮件或纸质信件等方式及时提示投保人。 解读:在银保销售纠纷投诉的案例中,很多人表示,存款变保费而自己竟然完全不知。对此,银保新规首次要求银行在扣划保费时要跟投保人达成协议,并要求银行划扣保费时须在24小时内短信提示消费者。这些规定有利于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记者实践:一般而言,银保产品的扣款均走合作银行的系统。在扣款后,如果事先有签订短信通知的客户,会及时收到一条银行账户变动的信息。同时,对应的保险公司也将在扣款前后给客户发送扣款短信通知。但根据合作保险公司的不同,有的公司会在扣钱前和扣款后发来短信,有的保险公司仅仅是在扣款后发短信通知。 新规6 不与超过3家保险公司合作 新规:商业银行的每个网点在同一会计年度内不得与超过3家保险公司(以单独法人机构为计算单位)开展保险业务合作。商业银行选择保险公司合作对象时,应考虑保险公司银邮代理业务13个月保单继续率、银邮代理业务结构和银邮代理产品的功能等情况。 解读:2010年底,为了防止由于片面追求短期收益而引发销售误导,银监会叫停保险公司驻点销售。此后,又限制了银行年度内与保险公司合作的数量。同时,为了规范银行和保险公司之间的职责,发生银保产品投诉、退保时,银行与保险公司不得相互推诿,并及时采取措施,妥善解决。处理后,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再根据双方约定及实际情况明确双方责任,承担损失……这些规定均进一步提高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销售适应性和管理水平。 记者实践:记者发现,目前银行一般只和3家保险公司合作。如,农业银行与农银人寿、海康人寿、中国人民健康保险有合作;建设银行与生命人寿、阳光、太平保险有合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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