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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消费网讯 本网今日从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该局收回泉州片仔癀宏仁医药有限公司、泉州力克药业有限公司等8家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根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及《福建省食品药品飞行检查实施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因泉州力克药业有限公司等8家药品批发企业严重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有关规定(总局令第13号),我局依法收回泉州力克药业有限公司等8家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现予以公布。 序号企业名称GSP认证证书编号 1泉州力克药业有限公司FJ05-Aa-20140143 2福建省太平洋药品经营有限公司FJ05-Aa-20140120 3泉州片仔癀宏仁医药有限公司FJ05-Aa-20150173 4福建紫云山医药发展有限公司FJ05-Aa-20150197 5福建汇通医药有限公司FJ05-Aa-20150200 6福建省泉州市永发药业有限公司FJ05-Aa-20140159 7福建省泉州市展开药业有限公司FJ05-Aa-20140141 8福建省泉州市德康药业有限公司FJ05-Aa-20160251 小贴士: 有关撤销、收回GSP证及主动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和GSP证相关解读 一、撤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根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第45条及《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第25条规定: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严重违反或屡次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企业,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管部门应依法撤销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并予以公布。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第46条规定,对撤销认证证书的企业,如再次申请认证,需在撤销证书之日6个月后方可提出。 二、收回《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根据《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第25条及《福建省食品药品飞行检查实施办法(试行)》第25条规定,对在飞行检查中,发现药品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根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结果判定属于"不通过检查"情形的,采取收回《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风险控制措施。 依据《福建省食品药品飞行检查实施办法(试行)》第26条规定,企业应在完成整改后,提出复查申请。由设区市局组织进行现场检查,省局进行现场核查,并组织全面检查验收。对企业整改情况检查结果判定为"通过检查"情形的,发还《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对检查情况结果判定为"不符合"或"不通过检查"情形的,依法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的行政处罚。企业整顿完成后,依照现场检查、现场核查和全面检查验收程序组织复查。检查结果判定为"通过检查"情形的,发还《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检查结果判定为"不通过检查"的,按照情节严重的情形,依法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并注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三、主动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因企业主动申请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我局根据《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给予办理其《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注销,并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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