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消费网-福建新消费讯 近日,筼筜市场监管所调解了一起健身房消费纠纷,健身房不但给消费者退回了两万余元,还由于提供的格式条款涉嫌侵犯消费者权益,被执法人员责令限期改正。 原来,郑女士2年前在湖滨北路的一家健身房办了会员和私教卡,今年因公司倒闭、生活变动,已不在厦门工作,但卡里还剩大一笔余额,希望健身房退还剩余卡金。而健身房却表示:在办卡之初双方已签订协议,私教课程属定制服务,非服务质量问题不接受退卡,若因消费者个人原因要求退卡,按协议约定只能转让,不予退款。 “我现在真的很需要现金,我可以接受折价退卡,但怎么都协商不下来,我只能找12315了,希望你们能帮我……”郑女士拨通了12315,向筼筜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提出了诉求。 工作人员立即联系商家了解相关情况,但商家态度依然强硬,投诉调解一度陷入僵持。为了进一步掌握细节情况,工作人员向商家索要了当时与消费者签订的《私教协议》,经仔细查看,工作人员发现这是一个格式范本,关于退课退卡的约定条款大部分有利于经营者,虽然在调解过程中,商家口头表示可以协商转课,但从条款上看涉嫌侵犯消费者权益。 工作人员马上向商家指出了经营者格式协议中存在的问题,并责令其限期改正,同时动员经营者综合考虑消费者个体情况妥善处置消费纠纷。这场调解一直持续到中午12:30,最终,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双方约定以合理折价进行退卡,消费者郑女士终于拿回了2万余元退款。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消费者:消费者与商家签订健身等合同、协议时,应注意查看其中的格式条款是否存在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了消费者的主要权利等问题,不要贪图便宜、冲动消费。作为经营者在制定格式条款时也应当严格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等法律规定,不得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相关链接: 海南省消费者委员会在今年开展格式合同征集点评活动中,征集了近30份健身馆及其私教格式合同。经海南省消费者委员会律师团审查,发现其中一些格式合同存在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强制进行交易,侵犯消费者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等问题。 01 健身馆关门会员不能退款 涉评条款: 会员(消费者)所属的健身馆(俱乐部)若无法继续提供服务,健身馆有义务为会员转籍至同一品牌(或加盟)的其他健身馆,会员不能以此为理由要求退还私教课程款。 律师点评 1.健身馆无法继续在原来地点提供服务,属于《合同法》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拒绝履行或履行不能的行为。《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消费者有权根据上述规定主张权利,解除合同,要求退回私教课程款,并有权要求经营者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2.可以转籍不可以退还私教课程款,属于不当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进行强制交易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规定,应属无效条款。 02 健身馆能调整私教而消费者不可以 涉评条款: 1.合同生效后甲方(健身馆)安排专业私教(注:私教即私人教练)为乙方(消费者)提供私教服务,当私教因个人原因离职或调动工作等原因不能继续为乙方提供服务,甲方有权安排其它私教继续为乙方提供服务。 2.如果乙方不愿意更换私教属于自愿放弃私教课程,损失自已承担。 律师点评 1.本条款属于会员(消费者)私教服务合同条款。如果消费者原来选择的教练途中离职或调动,不能继续为消费者提供服务;或者提供服务不符合约定,消费者对甲方重新安排的其他私教提供的服务仍不满意,健身馆格式合同中却不保障消费者相应的包括退费在内的选择权,而是限制消费者的选择权利,属于不公平的交易行为。 2.涉评条款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规定和第9条规定,限制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强制交易,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的规定,应属无效条款。 03 私教课不退课(费)不转让不更改 涉评条款: 1.乙方(消费者)购买课程权益及特权仅限其本人使用,课程一经售出,概不退款,不更改、不可转让,也不可转为其他用途。 2.私教课程费用不可以退款,因会员自身问题无法继续上课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会员自己承担。 3.会员根据自身需求自愿购买的私教服务或课程,如因自身原因放弃继续上课自行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或在有效期内无法上完课程,剩下课程自动作废。 4.入会后,会籍费不予以退还,会籍不可转让或暂停。 律师点评 1.会员协议和私教课程服务协议是消费者与健身馆及私人教练签订合同的法律行为,合同签订后,双方因主客观原因都可能出现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行为,违约方支付的对价应与其违约责任适当。 2.上述涉评条款中,健身馆不区分消费者违约的原因和时间情况,采取由消费者全部承担剩余课费的损失的形式承担违约责任,一律不予以退还,也不能转让或更改,有违公平交易的原则,属于加重消费者责任的行为,显失公平。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规定,该涉评条款应属无效条款。 04 会员卡可转让却收取高额转让费 涉评条款: 1.会员缴纳转让费400元,转让仅限一次。 2.会员可以转让未到期的会员卡,但必须满足下列条件(1)会员需要缴纳转让费人民币100元;(2)受让人必须与本会所另行签到书面入会协议及不得再次转让该会员卡协议,否则会员转让行为无效。 律师点评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健身馆允许会员转让未到期会员卡,商家配合办理转让事宜须履行备注登记、发新卡等手续,支出了一定的时间和成本,适当收取手续费是合理的,但要求会员缴纳转让费人民币100元至400元不等,显然过高,属于通过设置门槛不当限制消费者权利,有违公平交易的原则,侵犯了消费者公平交易权利。 2.通过收取一定手续费,商家可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禁止会员卡的再次转让于法无据,属于不当限制会员卡受让人再次转让会员卡权利的不法行为,未能平等对待初始办卡会员和会员卡受让人,实际上也一定程度上变相剥夺了初始办卡会员转让会员卡的合法权益,侵害了初始办卡会员的权利,涉嫌侵犯消费者公平交易权。因此,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规定,涉评条款应属无效条款。 ( 李敏 张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