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5日,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今年第43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本次公布的普通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涉及食用农产品、保健食品等2大类食品共164批次,其中合格158批次,不合格6批次,不合格率为3.66%。 标称为永泰县双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销售的黄豆芽(生产日期2020/8/26)检出6-苄基腺嘌呤(6-BA)含量为16.5ug/kg,按标准规定不得检出。 标称为福州市鲜惠多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马尾分公司销售的菠菜(生产日期2020/9/1)检出阿维菌素含量为0.084mg/kg,超过标准规定的0.05mg/kg,为不合格。 标称为福清市音西胡彬小吃店销售的鸡蛋(生产日期2020/6/12)检出磺胺类(总量)含量为39ug/kg,按标准规定不得检出。 标称为福州胡一刀餐饮服务有限公司销售的鲜鸡蛋(生产日期2020/7/17)检出磺胺类(总量)含量为27.1ug/kg,按标准规定不得检出。 磺胺类药物是一类抗菌谱较广、性质稳定、使用简便的人工合成抗菌药。对大多数革兰氏阳性菌和阴性菌都有较强抑制作用,广泛应用于防止鸡球虫病等。若长期大量食用磺胺类药物超标的动物食品,可能导致泌尿系统和肝脏损伤等危害,对人体健康产生不利影响。《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中规定,磺胺类在所有食品动物的肌肉和脂肪中的最高残留限量为100μg/kg,但在产蛋期时禁用。 标称为福州市仓山区林氏姐弟蔬菜商行销售的豇豆(菜豆)(生产日期2020/9/13)氧乐果含量为1.75mg/kg,超过标准规定的0.02mg/kg,为不合格。 标称为福州市鼓楼区李平珍水产品摊销售的小河虾(生产日期2020/9/27)检出呋喃西林代谢物含量为26.4ug/kg,按标准规定不得检出。 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要求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调查处置,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防控食品安全风险。 特别提醒消费者,如购买或在市场上发现通告所列的不合格食品,请拨打投诉举报电话12315进行投诉举报。 食品安全 人人有责 不传谣 不信谣 来源/福建新消费、福州市市场监管局 编辑/青莲 关注新消费指南 带你领略不一样的食安福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