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23日,消费者陈女士投诉称,其于5月4日到长乐某美容美体会所进行艾灸,却在艾灸过程中被商家意外烫伤,在皮肤上留下三处伤口,至今伤口发炎仍未愈合。在与该会所协商未果后,陈女士要求该会所赔偿医药费用和后期伤疤修复费用。 ![]()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长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航城市场监管所、长乐区消委会航城分会介入调查调解。经了解,陈女士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2020年5月26日,长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航城市场监管所、长乐区消委会航城分会组织当事双方进行调解。工作人员指出:该会所在为消费者提供美容美体服务过程中,没有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陈女士在艾灸期间发生意外被烫伤,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该会所退还陈女士等2人的充值款项97198元,并一次性赔偿陈女士2.6万元,陈女士对调解结果表示认可。 案例评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该会所作为经营者在为消费者提供美容美体服务时未能尽到应有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消费者在艾灸过程中发生意外被烫伤,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本案中,由于该会所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客观上造成了陈女士身体受到伤害,因此如果陈女士能够提供医疗费、后续治疗发票等证据,那么其要求会所赔偿医疗费、后期治疗费用等合理费用的诉求应当予以支持。 来源|福州市消委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