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消费网-福建新消费讯 “为什么明明单件都显示有货,却不给我的套装发货?是因为我是低价秒杀的吗?”厦门市思明区消费者小刘在某知名网购平台参加闪购活动购买两件相机套装,却被商家以“超卖”为由拒绝发货,小刘认为商家的行为构成恶意违约,遂将商家诉至法院。日前,厦门市思明区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商家构成违约,需赔偿消费者损失2万元。这是民法典公布后首例因“超卖”被判违约的案件。 2020年6月1日,小刘通过某知名网购平台APP参加“品牌闪购”活动,向南京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的专营店下订单购买了两套专业单反相机套装,并按照“品牌闪购”活动价支付了27198元货款。小刘下单后,商家以“商品销售一空,暂时无货”为由未向小刘发货。此后,商家上架销售的商品中仍包括单独在售的相机。因此,小刘要求商家向其提供相机,并提出可商品有货时再发货,但是遭到商家的拒绝。此后,小刘先后多次与商家、网购平台客服、消费者协会投诉交涉,要求商家继续履行交货义务。但商家均以无货为由拒绝继续履行。 无奈之下,小刘将商家告上法庭,要求解除该网络购物合同,并返还小刘已经实际支付的货款27196元,并赔偿相应的差额损失。 被告辩称,商品无货是真实存在,公司没有恶意隐瞒欺骗小刘不履行订单。在订单的整个交易过程中,小刘没有产生真实损失,其所述的差额损失只是经过平台比对页面显示的差额,小刘并未实际购买,没有产生实际的损失,因此拒绝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刘在支付完货款后,已与商家(南京某公司)成立网络购物合同。双方系自愿通过该网购平台成立网络购物合同,其行为与法不悖,应当认定有效。合同签订后,公司明确表示不向小刘供货,其行为已构成根本性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小刘向商家付款后,商家并未向小刘交付商品,商家的行为明显有违交易诚信,故小刘要求商家返还所收取的商品价款27198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法院认为,商家在参与“品牌闪购”活动时,并未按照要求报备其参加活动的商品库存数量,也未向消费者披露其参与“品牌闪购”活动的具体商品数量,因此难以排除商家存在采用虚假宣传方式吸引消费者,而后故意不履行交付义务从而达到获得不当利益的目的。因此,结合此后平台同类商家页面显示的前述商品的单品标价合计金额与小刘已付商品价款的差额,综合考虑前述商品价位的市场波动情况,以及被告公司在参与“品牌闪购”活动中存在不诚信行为等因素,法院酌定小刘的损失为20000元。因此法院支持小刘诉求。 最终,法院判处双方合同解除,南京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小刘损失20000元。 法官提醒 思明区法院民二庭戴卫真法官认为,“超卖”,一般来说是指卖家超出库存货物量接受订单导致的无法供货现象,结果便是买家在网上对某件商品下了订单并支付了款项,却无法如约获得商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91条第2款规定,商家在网络平台上发布商品销售信息、价格,即构成合同要约;买家一旦拍下该商品,即构成合同承诺,此时双方即成立了买卖合同。在商家发布商品销售信息时未列明并提示注意商品限售件数、购买时限等条款的情形下,如买家已履行付款义务,那么商家亦应履行交货义务。商家以缺货理由拒绝发货,就构成了违约,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因此,在买方遭遇“超卖”时,不仅可以要求商家退还货款,还有权主张商家就违约行为赔偿损失。(通讯员 杨长平 陈小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