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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东私自进入被告租住房屋,侵犯隐私需道歉赔偿

来源:湖里法院 作者:范功怡 发布时间:2021-05-28 17:38:05    分享到:

租用的房屋亦属于租用人的私密空间,属于个人支配的财产范围,就算是房东亦不可擅自进入。

近日,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隐私权纠纷案。该案亦是湖里法院在民法典正式实施后,依法适用民法典规范宣判的首例关于隐私权纠纷的案件。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原告赵某与被告张某签订《精装公寓租房合同》,约定被告将址于厦门市湖里区某社一房屋出租给原告居住使用,租赁期限自2019年5月15日至2021年5月14日。2021年1月6日晚上,被告私自进入了上述出租房中带离了房屋中吵闹的小猫。为此,原告向厦门市公安局禾山派出所报警,经派出所调解,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

原告

当天晚上八点左右,被告来电话说我家里的小猫扰民,我说我人在外面,回去会马上处理,之后我在公交车上没有看到被告的微信消息,下车大概晚上九点左右回复被告马上处理。可我回到家里发现,小猫不知所踪,屋内东西有被翻动。房东承认他私自打开房门把猫扔了,我气不过跟他吵起来,他要我马上搬走滚蛋,然后我就报警了。派出所进行了调解,但一出派出所他就说什么私自进我的房间是小事。被告在我不在场的情形下私自进入我房间,侵犯了我的隐私权。

被告

我之前就跟原告说过其他住户觉得原告养猫很吵,当天晚上我已经微信通知原告了,原告没有回应,我才开原告房间把猫抓出来,猫也没有扔,只是抓到1楼。后来原告报警,警察到场后查实,原告的东西也没有少,没有任何财物的损失,就让我们自己处理,我在派出所已经当场向原告道歉了,并且保证不会再这样了。我可以再道歉,但我不接受赔偿。

法院审理

湖里法院经审理认为:私人住宅无论是个人自有的房屋,还是通过租用、借用等方式占有的房屋,都属于个人支配的财产范围,对该财产的空间支配,形成个人的隐私,侵入他人的财产,就侵害了他人支配的空间,从而侵害了他人的隐私。被告私自进入原告租住的房屋,侵害了原告的隐私,故原告主张被告向其书面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书面道歉,内容须事先经本院审查;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在收到湖里法院出具的判决书后立即向原告书面道歉并支付了精神损失费1000元,至此本案案结事了。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案例提供:范功怡)


责任编辑:沙鹏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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