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消费网

以案说险:“如实告知需牢记 理赔被拒后悔晚”

来源:福建新消费     作者:虞晓潭     发布时间:2022-03-17 17:39:08

【典型案例】

2020年10月,陈女士首次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一年期短期健康险,2021年10月正常续保,在投保时所有的健康告知询问项均勾选为“正常”,保险公司按照标准体承保。

2021年12月陈女士因“发现左甲状腺结节”住院手术治疗,确诊为“左侧甲状腺癌、右侧甲状腺术后”,出院后向保险公司提交理赔申请。保险公司调查后发现,陈女士在投保前已被确诊为“右侧甲状腺腺瘤、左侧甲状腺乳头状癌”。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和保险合同条款“本合同生效时未如实告知的现患疾病或既往症”事项,告知客户此次住院医疗保险金不予赔付。

【案例分析】

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本案中陈女士在购买保险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故意隐瞒既往病史,从而违反保险法与保险合同相关规定,无法得到理赔。

【风险提示】

投保人在投保时需如实填写健康告知,保险公司根据健康告知来决定是否正常承保或者责任免除或者加费承保甚至拒绝承保,切勿有侥幸心理,避免一旦出险,无法获得理赔的情形。

一是,如实告知是保险消费者的法定义务。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按照规定条件有权解除合同。

二是,如实告知的限度是询问告知。投保时,保险人会就投、被保险人的情况进行询问,投保人负有将保险标的的有关情况如实向保险人陈述、申报或声明的义务。但如果是保险人没有书面询问到的问题,保险消费者不告知一般不构成告知义务的违反。

三是,切勿轻信销售人员的误导宣传。在销售过程中,消费者可能会遇到,个别保险销售人员以如实告知健康状况将面临增加保费、拒绝承保等为由,诱导保险消费者隐瞒真实健康状况投保。消费者不要轻信销售人员的误导宣传,必要时对销售过程的口头承诺进行固化,留存证据,以便将来发生纠纷时维护自身正当权益。

【健康告知误区】

1.体检办理住院,不是生病住院,不需要告知?认为没有生病,只是每年一次例行体检,其实只要住院都需要告知。

2.门诊治疗不需要告知?从来没有住过院,只是一点小毛病每次在门诊或社区拿药吃,医生说没有什么大毛病,认为不需要告知。一些疾病不需要通过住院治疗也能控制的疾病,例如:高血压、糖尿病、胃病等。如果患有这些慢性疾病,在投保时还是需要如实告知。

3.病早好了,不需要告知?一些疾病通过药物控制后暂时全愈,但是存在复发的可能,还是需要告知。

(通讯员虞晓潭)


责任编辑:沙鹏成
首页 | 版权声明 | 网站介绍 | 联系我们 | 公共服务 | 衣食住行 | 日常消费 | 图片 | 视频 | 区域

Copyright © 2020-2029 福建新消费 福建消费网 版权所有
法律顾问: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 邱兴亮律师
闽ICP备20009188号       闽公网安备 350102020010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