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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来源:福建新消费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7-08 16:27:42    分享到: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闽政〔2024〕9号)要求,进一步细化相关规定,规范全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7月2日,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印发《福建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一、背景依据 

新修订的《福建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于2024年7月30日由省政府印发实施,该办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制定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实施细则。”通过制订和完善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相关规定,有利于更好规范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

制定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等。

二、制定过程

为做好《实施细则》起草工作,省市场监管局多次书面征求各设区市市场监管局及省局各相关处室意见和建议,针对存在异议的条款组织开展研讨和论证,未采纳部分均有相关依据并作出明确说明,达成一致意见。制定程序经过宏观政策一致性评估、公平竞争、起草程序、合法性等审查,最终形成《实施细则》。

三、范围期限

适用范围:全省市场主体

适用期限:五年,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施行。 

四、主要内容及特色亮点

《实施细则》分总则、一般登记规则、“一照多址”和“一址多照”、集群注册、电子商务经营、监督管理、附则等7个章节共20个条款,进一步明确住所(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办理程序和具体要求,其中特色亮点主要体现以下三个方面:

(一)创新登记管理,提高登记效率。一是拓展便利化登记措施。进一步规范“一照多址”登记并公布“多址”的查询渠道,为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提供便利。二是增加“补充地址库”。登记机关及时将新登记的不在全省集中统一的标准地址库内地址补录至“一体化平台补充地址库”,持续完善公安标准地址库。三是增加住所(经营场所)的禁用情形。配合住建部门,将其抄告的鉴定为C、D级未经整改且未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或者存在重大结构安全隐患的自建房标准地址信息列入住所(经营场所)禁用库。

(二)强化业务指导,保障制度执行。一是规范 “一址多照”与集群注册登记。允许将同一地址登记为多个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对经营者及产权所有人提出遵循诚实守信原则等要求;在产业园区内,针对互联网销售、文化创意等特定服务性行业,有序推行集群注册登记。二是细化电子商务登记管理。落实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政策,允许个体工商户自主选择使用实体经营场所或网络经营场所办理登记;对既从事线上又从事线下经营活动的,明确须以实体经营场所办理登记,为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提供明确指引。三是加强登记事项监管执法。将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情况全面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体系,依据市场主体信用风险状况实施差异化监管。

(三)聚焦急难愁盼,完善政策指引。推行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双轨制”登记模式,申请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自愿选择提交合法使用证明或采取申报承诺制申请登记。一方面,在登记注册系统中打通与自然资源部门的数据共享通道,通过不动产登记信息实时交互,核验地址客观存在性及所有权归属;另一方面,通过“闽政通”平台“无证明省份”功能模块,由产权人授权使用人调取电子不动产权证,实现使用权线上核验。该制度既依托现有政务数据资源提升核验效率,又通过部门协同形成监管合力,构建全链条闭环管理,从源头杜绝虚假地址登记风险,实现新规落地与登记效能的双向提升。

五、联系方式 

联系处室:省市场监管局注册审批处  

联系电话:0591-63097600


责任编辑:沙鹏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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