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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发布2025年老年人药品、保健品虚假宣传专项整治典型案例

来源:福州市市场监管局     发布时间:2025-11-19 17:48:00

为规范老年人药品、保健品市场秩序,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根据市场监管总局有关工作部署,2025年5月以来,福州市市场监管局在全市组织开展了老年人药品、保健品虚假宣传专项整治行动。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选取一批典型案例予以分期公布。

现将第四期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

福州市罗源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罗源县某医疗器械经营部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案情简介

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内放置一台“LED - IIIB治疗仪”供消费者免费体验使用,该仪器生产日期为2018年8月,明确标注使用期限为6年。当事人于2019年购入此台治疗仪,购进价格为2000元/台,截至执法人员检查时已过期。本案违法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为2000元,无违法所得。

罗源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依法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LED - IIIB治疗仪,并处20000元罚款。

案情评析

在本案中,当事人以“免费体验”作为营销手段,主要针对老年群体进行推广。医疗器械的使用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尤其是面向老年消费者时,其质量安全责任更为重大。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并执行严格的定期检查制度,对库存及在用器械的有效期实施动态管理,及时清理过期产品,切实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本案的处理体现了市场监管部门持续秉持严格监管态度,严厉打击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有效防范安全风险,保障老年消费者等易感人群的健康权益,维护医疗器械市场的正常秩序。

案例二:

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鼓楼区某药店经营标签内容与备案的相关内容不一致的老年人医疗器械案

案情简介

当事人在经营场所销售的“福本源长寿脐贴”和“圣医仁德润唇膏”其标签内容与备案不一致,涉案“长寿脐贴”实际为穴位压力刺激贴,“润唇膏”实为造口皮肤保护剂,产品外包装标注的“长寿脐贴”“润唇膏”均非合法注册商标,属于误导性标签。当事人在经营场所销售的“手臂式电子血压计”外包装与机身标注信息矛盾,未按规定清晰标明关键期限信息。上述医疗器械专门面向老年人群体销售,其中“长寿脐贴”购进400盒,“手臂式电子血压计”购进450台。

鼓楼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10000元罚款。

案情评析

本案中的当事人深谙老年群体对健康养生的需求迫切性,通过“移花接木”式的标签误导——将备案名称为“穴位压力刺激贴”“造口皮肤保护剂”的普通医疗器械,包装为“长寿脐贴”“润唇膏”等具相关功效的名称,且专门面向老年人群体销售,本质上是利用信息不对称实施的欺诈性经营行为,严重误导老年人作出非理性消费决策。

本案的处理警示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要切实履行进货查验主体责任,在购进时核验产品标签是否与备案内容一致,杜绝经营使用标签与备案信息不一致的“问题产品”。本案既维护了医疗器械备案管理的严肃性,也体现了市场监管部门通过规范标签信息保障了公众知情权和用械安全,保障了老年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三:

福州市闽侯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闽侯县某口腔门诊有限责任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案情简介

当事人为宣传品牌,扩大知名度,在其经营场所门口两侧墙面及LED滚动显示屏上发布“种植牙5S五星维护中心”、“十五年传承”、“闽侯县老年大学老师、学员口腔定点单位”等宣传内容,但却无法提供上述宣传内容的相关依据。当事人发布的广告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老年人选择种植牙服务有实质性的影响,构成虚假广告。

闽侯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3696元罚款。 

案情评析

种植牙作为口腔医学界公认目前最理想的缺牙修复方式,在恢复咀嚼功能、维护口腔状况方面有明显的优势,对老年人的身体健康、晚年生活品质有着重要意义。本案中虚假广告所发布的内容明显针对老年人群体,利用“老年大学”的公信力进行背书,“5S五星”、“十五年传承”等词汇,则暗示其服务具有高标准、专业性强的特点,这些信息足以在老年人选择种植牙这类高价值、高专业度的医疗服务时误导其消费决策。

本案的查处,对口腔门诊行业经营者产生警示震慑作用,有效维护了老年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向所有市场主体,特别是医疗服务提供者,释放出明确信号:任何试图通过虚假宣传、夸大其词来获取竞争优势的行为,都将面临法律制裁。

案例四:

福州市台江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福州市台江区某贸易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案情简介

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内以电视滚动播放的方式,发布了含有“骨质疏松症”、“乙型肝炎肝硬化”、“心血管病患者”、“糖尿病”等用语的广告图片宣传在售的羊奶粉,吸引消费者购买羊奶粉。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也无法保证实现广告内容,误导老年消费群体,构成虚假广告。该广告由当事人委托福清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制作,发布虚假广告费用计1200元。

台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2160元罚款。

案情评析

在老龄化社会加速到来的背景下,老年消费群体对食品尤其是具有保健功效的食品需求日益增长。羊奶粉本质上属于普通食品,既不属于保健食品,也不属于药品,不具备治疗疾病的功能。部分不法商家利用老年人追求健康的心理,宣传羊奶可治疗多种疾病,误导老年消费者认为该食品能够替代药品,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本案的查处曝光了食品虚假宣传的乱象,有力震慑了不法商家,切实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和消费安全。

案例五:

福州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福州市马尾区某养生保健馆违法广告及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案

案情简介

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内悬挂广告框,广告中介绍经营的电热毯含有“腰疼、腿疼、胳膊疼、颈椎病、肩周炎、静脉曲张、腿部浮肿、腰肌劳损、腰间盘突出、腰间盘膨出、滑膜炎、半月板损伤、强直性脊柱炎、股骨头坏死、风湿、类风湿、全身结节痛风、湿疹、白癜风、皮癣、痛经、妇科炎症、痔疮、漏尿、尿频尿急、前列腺炎、阴囊潮湿、脑中风后遗症、脑出血后遗症二年以上、神经衰弱、失眠多梦、头痛、抑郁症、焦虑症、帕金森症”等疾病治疗功能的内容。当事人经营的电热毯为普通商品,既非医疗用品也非医疗器械,不具备广告中宣称的疾病治疗功能,当事人也无法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宣传内容的真实性,且现场未公示任何价格收费信息。该广告由当事人委托马尾某广告公司制作,广告制作费用为72元,案发时当事人尚未销售商品,故无违法所得。

福州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使用医疗用语的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情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社区小微养生保健馆“违法广告+价格违法”复合型案件。当事人的经营场所位于社区周边,主要服务周边居民及老年群体,店内悬挂广告的宣传方式较为隐蔽,但其广告宣称的疾病范围覆盖骨科、皮肤科、妇科、神经科等多个领域,涉及“强直性脊柱炎”“帕金森症”“脑中风后遗症”等疑难病症,极易误导有相关病痛的老年人放弃正规治疗、选择无效商品,对消费者身体健康造成潜在威胁;未明码标价则直接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破坏消费信任。

本案的查处体现了市场监管部门 “小案不小办”的执法理念—即使是小微经营主体的轻微违法,只要涉及消费者健康权益与市场公平秩序,均需依法规制。

责任编辑:沙鹏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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