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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平潭区市场监管局文旅执法支队查处了一起涉及旅游服务供应商资质问题的案件,在此提醒广大旅游企业及从业者,务必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障游客的合法权益与出行安全。 案件概要 9月12日,平潭区市场监管局文旅执法支队收到区交通综合执法支队移送线索称,在办理一起客车非法营运案过程中发现平潭某旅行社涉嫌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经查实,游客通过平潭某旅行社的飞猪店铺下单了平潭岛一日游旅游产品,该旅行社为游客安排的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中载明使用性质为“非营运”,且无法提供其他有效营运证明。 处理结果 该旅行社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对其罚款人民币5000元,同时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某作为本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具体负责地接业务的计调程某某作为本案直接责任人员,均依法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四条: 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 旅行社在经营过程中,要严格审查供应商资质,优先选择资质完备、信誉优良的供应商,保障游客出行安全,维护旅游市场秩序。广大游客在选择旅游产品时,也应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权益保障认知,主动关注服务供应商资质信息,如发现问题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以理性监督助力行业规范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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