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陕西水泥协会及13家水泥企业被罚4.51亿。 什么是垄断协议?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六条规定,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案例说① 某地区某品牌汽车经销商A、B、C签订协议,共同约定各经销商在本地区销售产品的具体地域范围,是否属于达成垄断协议的情况呢? 案例中,经销商A、B、C系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通过签订协议对销售市场进行了分割。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规定,该行为构成达成横向垄断协议的违法行为。 案例说② 汽车厂商A组织业务商洽会促成某地区下游经销商B、C、D达成横向垄断协议,对本地区产品销售市场进行分割,案发后下游经销商B、C、D达成垄断协议被处罚,汽车厂商A未参与签订相关协议,其组织会议促成协议签订的行为是否要受到处罚? 此前的旧法对该类行为没有明确规定,但今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对此则划出了红线。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经营者不得组织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或者为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提供实质性帮助”,此类行为适用与达成垄断协议相同的法律责任规定。汽车厂商A应当受到与下游经销商B、C、D一样的处罚。 那么新的问题来了,假设某汽车厂商A通过签订经销协议等方式,固定了下游经销商B、C、D的汽车销售价格,那么汽车厂商A会受到处罚吗? 该行为属于纵向垄断协议范畴,是否违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还要具体分析。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经营者能够证明其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不予禁止”;同时,还创设了“安全港”规则,即“经营者能够证明其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低于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标准,并符合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不予禁止”,所以汽车厂商A须提供符合上述免责情形的证据,以申请豁免。 特别提醒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大幅提高了达成垄断协议行为的顶格罚款金额。 01、已实施垄断协议的经营者“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上一年度没有销售额的,处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02、未实施垄断协议的经营者 “处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03、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对达成垄断协议负有个人责任的“可以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04、行业协会组织达成垄断协议“可以处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强化反垄断,深入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聚焦提高反垄断法治化水平,着力健全公平竞争法律制度体系,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通讯员:罗宏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