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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出台使用船舶从事海上休闲活动安全管理办法

来源:厦门日报     发布时间:2025-09-15 09:17:34

《办法》适用对象

  核定乘员(含驾驶人员、安全救生人员)12人以下的船舶,包括休闲旅游船舶、休闲体育船舶、休闲渔业船舶等

  近日,《厦门市使用船舶从事海上休闲活动安全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印发,将于今年10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该《办法》结合厦门市实际情况制定,旨在加强对使用船舶从事海上休闲活动的安全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办法》明确,本市海域内使用船舶从事海上休闲活动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于《办法》。这里所提及的“船舶”,指核定乘员(含驾驶人员、安全救生人员)12人以下的船舶,包括休闲旅游船舶、休闲体育船舶、休闲渔业船舶等。

  《办法》中突出多项管理机制和功能——确定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职责,建立健全相关议事协调机制,完善海上休闲活动应急救助体系;实行船舶分类登记和备案管理,休闲旅游船舶、休闲体育船舶、休闲渔业船舶分别由海事管理机构、体育部门、海洋渔业部门分类依法登记,对不在登记范围内的小型非机动船舶或船长不足5米的小型机动船舶,从事经营性活动的,需向属地区文旅部门备案;强化水域管理和信息化监管,将海上休闲活动船舶的船载定位终端设备纳入全市统一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多部门信息互联互通和综合监管。

  根据《办法》,厦门还将划定一批休闲船舶“专属停泊区”。港口、体育、海洋渔业会同资源规划、海事等部门配套规划休闲旅游、休闲体育、休闲渔业的船舶靠泊设施和停泊点。各区政府应加强船舶靠泊设施、停泊点的建设和管理,确定允许靠泊的船舶类型并向社会公布。据了解,相关停泊点规划和活动水域划分工作正在积极推进中,具体信息将通过官方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布。

  此外,《办法》还对航行安全条件、经营许可、救生设施配备、从业人员资质、联合执法等方面作出细致规定,比如:船舶驾驶人员不得在海上风力或浪高超过船舶规定抗风浪等级的情况下开航;未规定抗风浪等级的,船舶驾驶人员不得在能见度小于1000米、海上风力大于5级、浪高超过1米等情况下开航。经营性码头应按规定设置安全闸口,落实人员管控、实名制登船等管理规定……多角度规范海上休闲活动运营行为,推动海上休闲行业健康、安全、有序发展。

  该《办法》的印发 ,标志着厦门市在海上休闲活动监管方面迈入制度化、规范化新阶段,将对提升海上公共安全水平、促进滨海旅游休闲产业高质量发展发挥重要作用。(厦门日报记者 谢嘉迪)


责任编辑:沙鹏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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